12月4日,四川省能源局就近日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印發《四川省光伏風電資源開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的起草背景及過程
隨著碳達峰、碳中和戰略深入實施,光伏、風電等新能源資源開發利用成為能源電力安全保障和綠色低碳轉型的重要抓手。根據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2011年以來,我省啟動風光資源的開發利用,在資源開發管理、項目審批監管等方面進行了探索,形成了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有必要以制度形式對前期成熟經驗做法總結提煉,以更好指導全省新能源開發利用持續健康發展。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光伏、風電資源開發利用作出了一系列規定,需要結合我省實際系統組織落實。
在《管理辦法》起草過程中,貫徹發揚民主、開門見山、集思廣益的理念,書面征求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和能源企業意見,上網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充分吸取各方面對《管理辦法》的意見和建議。各有關方面均對《管理辦法》給予了充分肯定,也對《管理辦法》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起草組予以逐條分析、逐條對標,做到能吸收的盡量吸收,能采納的盡量采納,切實提高征求意見的采用率,不斷修改、補充、提煉和完善,并在此基礎上開展專家論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及合法性審核,使《管理辦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分為總則、規劃管理、開發權授予、項目審批、監督管理、附則,共6章28條。
第一章總則,包括編制依據、適用范圍、資源分類、職責權限等,提出光伏資源分為分布式光伏和集中式光伏,風電資源分為分散式風電和集中式風電,明確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在省政府授權下負責全省集中式光伏和風電資源開發權的歸口管理和監督管理工作,市(州)政府在省上指導下負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資源開發權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規劃管理,明確規劃編制類別、編制層級、編制要求和審定發布程序等,提出光伏、風電規劃要符合能源發展規劃,并做好與其他專項規劃的銜接;市(州)立足自身資源實際編制風電、光伏發電規劃,應符合全省光伏風電發展規劃,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開發原則上不編制規劃。
第三章開發權授予,明確市場主體可采取市場化優選和依申請批準兩種方式獲取集中式光伏和風電資源開發權,對涉及跨市州的重大集中式光伏和風電資源配置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意見報省政府審定后實施。鼓勵地方市場化方式配置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資源。
第四章項目審批,明確光伏、風電項目審批層級、審批流程及變更要求,提出集中式光伏和風電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核準(備案),分布式光伏屬地備案、分散式風電由市(州)發展改革委核準。
第五章監督管理,明確光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事中事后監管等有關要求。
第六章附則,明確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解釋,有效年限5年。
三、《管理辦法》的主要特點
一是堅持分級管理、分類施策。結合光伏、風電資源分類特點,明確經省政府授權,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管理集中式光伏和風電資源開發,市(州)負責管理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資源,進一步簡政放權。同時,堅持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結合資源分布情況統一組織全省光伏、風電發展規劃編制和管理,同步組織電網企業編制配套電網規劃。
二是堅持依規配置、激勵優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建立“市場化優選+依申請審批”配置集中式光伏和風電資源機制。具體實施上,明確優先通過依申請批準方式激勵配置新能源資源,同時考慮到項目屬地監管職責及地方須提供用地、用林、環水保等要素保障實際,為充分調動地方積極性,在市場化優選方式中賦予市(州)項目法人優選建議權。
三是堅持健全機制、帶動發展?!豆芾磙k法》充分考慮通過光伏風電開發帶動地方發展,明確在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導下,市(州)結合當地資源稟賦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科學確定光伏、風電資源開發模式并提出市場化優選方式具體要求,通過資源開發促進當地產業發展、鄉村振興、基礎設施建設等,推動資源開發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有效融合。
綜上,《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了四川光伏、風電資源開發管理,系統部署全省光伏、風電資源開發工作,將有力推動全省新能源高質量發展。